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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处理暂行规定

2021-04-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严肃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医疗机构临床一线工作的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等医务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患者或其亲友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主要包括:

  (一)患者或其亲友主动送予、医务人员无法拒绝的;

  (二)通过中介或第三方变相取得的;

  (三)通过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

  第四条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要按照属地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长效治理。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 严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对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红包”,医务人员不得自行处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红包”交送本单位相关责任部门。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坚决治理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等不良行业行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一)医疗机构是本单位纠治收受“红包”问题的主体责任单位,党委(总支、支部)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

  (二)要加强本单位医务人员教育,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及时交送“红包”人员给予褒奖;

  (三)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负责医务人员交送“红包”的登记备案、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

  (四)要建立“红包”上缴登记,将接收的现金直接存储到中共黑龙江省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违纪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交相应部门拍卖、折现后存入;

  (五)要建立收受“红包”医务人员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对查实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人员记入黑名单并予以公示;

  (六)要健全并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明确患者或其亲友强行送“红包”将被上缴国库并张榜公布;

  (七)要在单位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适时公布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本级和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八)要建立专职和社会监督员队伍,采取明查暗访、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媒体监督等办法加大对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发现力度。

  第七条 医疗机构相关责任部门在接到医务人员交送“红包”2个工作日内,将其存储到专用账户,并在公众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等处公布“红包”送予及上缴情况。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举报信息后,及时调查处理,定期公开查处情况,并对提供有价值查处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医疗机构办医主体对纠治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负有监管、重大事项调查处理职责。

  第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办医主体和医疗机构要加强“红包”问题的舆情监测,及时收集整理和调查处理线索信息。

  第十一条 市(地)、县(区、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汇总上报、监督检查、重大事项调查处理工作。党委负总责,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指定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受理此项工作,并公布本级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其他举报途径;要建立巡查长效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将“红包”查处作为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要建立辖区黑名单,适时将“红包”问题查处情况、黑名单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的统筹协调、情况汇总、监督检查和有重大影响问题查处的督办工作;建立全省黑名单,公布专用账户和存储办法,适时通报全省“红包”问题查处情况,定期公开曝光黑名单,每年向社会公布“红包”上缴情况。

  第十三条 每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各医疗机构将上季度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上缴及査处情况报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发生社会影响恶劣重大问题的,医疗机构要及时向辖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查实医务人员收受“红包”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由所在单位予以追缴,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审资格,及相应的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罚,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罚:

  (一)被不同人实名举报收受“红包”3次以上未查实的,医务人员应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二)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处分,记入黑名单3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处罚;

  (三)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记过处分,记入黑名单6个月,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处罚;

  (四)查实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单位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记入黑名单1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责令其暂停1年执业活动处罚;

  (五)查实收受“红包”2次以上的,或累计收受红包金额(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或通过中介、第三方变相取得的,或暗示、勒卡、变相勒卡索取的,由所在单位视情形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处分,记入黑名单2年,医务人员系医师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六)查实非医师其他医务人员收受“红包”的,根据数额和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医师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七)医务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问题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纠治本单位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根据以下情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给予主要负责人约谈、诫勉谈话或党纪政纪处分,给予医疗机构取销评先评优资格、医院评审等次等处理。

  (一)组织不健全,党委(总支、支部)不研究此项工作的;

  (二)对医务人员行风教育无计划、不组织、不开展的;

  (三)不设立受理部门,不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四)不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或其他途径,不建立社会监督员队伍,不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的;

  (五)对各类投诉不受理,对举报不查处或查处不及时、处理不力的;

  (六)对医务人员交送“红包”不受理、不上缴、不公示、不兑现褒奖的;

  (七)不建立黑名单或对查实人员不定期公示的;

  (八)不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的;

  (九)对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上报、不按时上报的。

  第十六条 属地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收受“红包”问题监管不力、督办查处不实,辖区行业风气较坏的,上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要适时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辖区行业风气持续恶化,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要对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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